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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序号 功效类别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A 新功效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01 染发 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
02 烫发 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
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03 祛斑美白 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
04 防晒 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
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皮肤
05 防脱发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
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6 祛痘 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
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7 滋养 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
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08 修护 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
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9 清洁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
10 卸妆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11 保湿 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
12 美容修饰 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
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
13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
14 除臭 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
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15 抗皱 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
16 紧致 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
17 舒缓 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
18 控油 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
19 去角质 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
20 爽身 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
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21 护发 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
22 防断发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
23 去屑 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
24 发色护理 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
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25 脱毛 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26 辅助剃须剃毛 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
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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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序号 使用人群 说明
C 新功效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产品;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
01 婴幼儿
(0~3周岁,含3周岁) 功效宣称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02 儿童
(3~12周岁,含12周岁) 功效宣称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03 普通人群 不限定使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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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序号 产品剂型 说明
00 其他 不属于以下范围的
01 膏霜乳 膏、霜、蜜、脂、乳、乳液、奶、奶液等
02 液体 露、液、水、油、油水分离等
03 凝胶 啫喱、胶等
04 粉剂 散粉、颗粒等
05 块状 块状粉、大块固体等
06 泥 泥状固体等
07 蜡基 以蜡为主要基料的
08 喷雾剂 不含推进剂
09 气雾剂 含推进剂
10 贴、膜、含基材 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
11 冻干 冻干粉、冻干片等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
(四)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五)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一)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二)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 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四)生产企业为境内的,还应当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之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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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水产品卫生批件:
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4、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6、各项产品检测:
涉水产品检测、产品注册检测、消毒剂、消毒器械、抗制剂上市前检测、化妆品备案检测、车间环境检测
7、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化妆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其他企业标准备案声明。
8、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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