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
面向地区 |
全国 |
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复合钢管、防腐钢管、不锈钢水箱、搪瓷水箱、不锈钢罐、玻璃钢罐、无负压供水设备、箱式叠压给水设备、罐式叠压给水设备、密封圈、三元乙丙橡胶密封圈、硅橡胶密封圈)涉水批件代办
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三)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四)除检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六)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七)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八)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二条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一份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主营行业:工商代办 |
公司主营:涉水产品批件代办,化妆品生产许可代办,消毒卫生许可证代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
主营地区:石家庄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10号橙悦城公寓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23-07-19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监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商标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消毒器械销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公司邮编:050000 |
公司电话:0311-67661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