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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序号 产品剂型 说明
00 其他 不属于以下范围的
01 膏霜乳 膏、霜、蜜、脂、乳、乳液、奶、奶液等
02 液体 露、液、水、油、油水分离等
03 凝胶 啫喱、胶等
04 粉剂 散粉、颗粒等
05 块状 块状粉、大块固体等
06 泥 泥状固体等
07 蜡基 以蜡为主要基料的
08 喷雾剂 不含推进剂
09 气雾剂 含推进剂
10 贴、膜、含基材 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
11 冻干 冻干粉、冻干片等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一)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二)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 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四)生产企业为境内的,还应当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之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公司致力于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等咨询指导代办。主要服务于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食品、工业产品等。我们的技术服务,为公司产品上市销售提供通行证,终身技术服务合作,让您省时省力赢得市场。
1、涉水产品卫生批件:
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4、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6、各项产品检测:
涉水产品检测、产品注册检测、消毒剂、消毒器械、抗制剂上市前检测、化妆品备案检测、车间环境检测
7、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化妆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其他企业标准备案声明。
8、服务项目:
办理过程中我们将为企业提供全程指导:厂房设计、车间布局、实验室布局、现场验收指导、实验室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实验员技能培训、标准备案、产品检测等全程服务、企业在现场审核时顺利通过、快速获取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