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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生产许可证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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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对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所申请产品相符的《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书的附件(待具备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条件后免予提供)。
2.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盖有企业公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营业执照载明信息一致。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企业需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办审核:
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
2.1 基础设施 6)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规定、具备满足其生产、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运行正常。
2.2 生产设备 7)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表A.2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运行正常。
2.3 检验设备 8)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表A.3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并运行正常。
9)企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经过计量。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办审核:其它
4.1 进货检验 15)是否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检验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生产记录 16)是否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并如实记录。
4.3 过程检验 17)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应完整、规范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4 不合格品控制 18)是否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