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序号 功效类别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A 新功效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01 染发 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
02 烫发 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
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03 祛斑美白 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
04 防晒 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
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皮肤
05 防脱发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
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6 祛痘 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
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7 滋养 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
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08 修护 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
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9 清洁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
10 卸妆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11 保湿 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
12 美容修饰 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
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
13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
14 除臭 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
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15 抗皱 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
16 紧致 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
17 舒缓 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
18 控油 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
19 去角质 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
20 爽身 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
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21 护发 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
22 防断发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
23 去屑 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
24 发色护理 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
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25 脱毛 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26 辅助剃须剃毛 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
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的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
序号 功效宣称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消费者
使用测试 实验室试验 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
1 祛斑美白① √
2 防晒 √
3 防脱发 √
4 祛痘 √
5 滋养② √
6 修护② √
7 抗皱 * * * △
8 紧致 * * * △
9 舒缓 * * * △
10 控油 * * * △
11 去角质 * * * △
12 防断发 * * * △
13 去屑 * * * △
14 保湿 * * * *
15 护发 * * * *
16 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 * *
17 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 * * *
18 宣称温和(无刺激) * * * △
19 宣称量化指标的
(时间、统计数据等) * * * △
20 宣称新功效 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
化妆品的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