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食品相关生产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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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对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所申请产品相符的《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书的附件(待具备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条件后免予提供)。
2.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盖有企业公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营业执照载明信息一致。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企业需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办目录: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片材 26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27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28 聚丙烯(PP)挤出片材
29 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
30 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
编织袋 31 塑料编织袋
32 复合塑料编织袋
容器 33 聚乙烯吹塑桶
34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35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36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37 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38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39  塑料防盗瓶盖
40 其它类塑料瓶盖
41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食品用工具 42 密胺塑料餐具
43 塑料菜板(PE、PP)
44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45 其它类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46 其它塑料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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