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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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序号 作用部位 说明
B 新功效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01 头发 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2 体毛 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03 躯干部位 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04 头部 不包含面部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7 口唇 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8 手、足 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9 全身皮肤 不包含口唇、眼部
10 指(趾)甲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的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术语等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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