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序号 作用部位 说明
B 新功效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01 头发 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2 体毛 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03 躯干部位 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04 头部 不包含面部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7 口唇 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8 手、足 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9 全身皮肤 不包含口唇、眼部
10 指(趾)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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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序号 使用人群 说明
C 新功效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产品;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
01 婴幼儿
(0~3周岁,含3周岁) 功效宣称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02 儿童
(3~12周岁,含12周岁) 功效宣称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03 普通人群 不限定使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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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序号 产品剂型 说明
00 其他 不属于以下范围的
01 膏霜乳 膏、霜、蜜、脂、乳、乳液、奶、奶液等
02 液体 露、液、水、油、油水分离等
03 凝胶 啫喱、胶等
04 粉剂 散粉、颗粒等
05 块状 块状粉、大块固体等
06 泥 泥状固体等
07 蜡基 以蜡为主要基料的
08 喷雾剂 不含推进剂
09 气雾剂 含推进剂
10 贴、膜、含基材 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
11 冻干 冻干粉、冻干片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
序号 功效宣称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消费者
使用测试 实验室试验 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
1 祛斑美白① √
2 防晒 √
3 防脱发 √
4 祛痘 √
5 滋养② √
6 修护② √
7 抗皱 * * * △
8 紧致 * * * △
9 舒缓 * * * △
10 控油 * * * △
11 去角质 * * * △
12 防断发 * * * △
13 去屑 * * * △
14 保湿 * * * *
15 护发 * * * *
16 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 * *
17 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 * * *
18 宣称温和(无刺激) * * * △
19 宣称量化指标的
(时间、统计数据等) * * * △
20 宣称新功效 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
化妆品的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